首页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含出口税收调查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