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利用职务职权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截留、挪用税款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