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