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