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租赁露天生产场所、堆栈、货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