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火灾隐患整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将危险部位自行停止使用;
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