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防火巡查、检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属于出租人管理责任范围的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整改。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