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