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