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