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