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