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暂缓授予学位;
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