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

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处理决定和依据;

救济途径和期限;

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