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中国科协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第二条 中央财政设立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60%)、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30%)和政策任务因素(10%): 第三章 测算与下达 第九条 省级科协会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本地区上一年度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总结和数据采集等审核汇总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中国科协、财政部。 第十条 中国科协按要求组织专家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新增科技馆名单、绩效评价等内容,提出当年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会同科协在30日内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编列)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中国科协及财政部…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中国科协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科协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国科协、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主要包括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科技馆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科技馆,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科协可结合各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