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评估范围、对象;
评估目的;
评估工作时限;
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评估报告的要求;
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争议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评估范围、对象;
评估目的;
评估工作时限;
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评估报告的要求;
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争议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