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初步审查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

推进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及活动;

负责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