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第十一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第十二条 在科技评估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之前,科技部可授权相关机构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科技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