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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第九条 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分类和登记工作,确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第十条 凡向科技部提出申请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至科技部认定。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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