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向科技部提出申请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至科技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