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元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元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