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