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第八条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