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接受捐赠、资助; 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