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