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