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出现《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情形的,原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完成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