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注销申请书; 登记证书副本;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