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科技查新业务:

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其他需要查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