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简易程序审查由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承担。审查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审查决定应载明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理由和依据。

采取简易程序审查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调整跟踪审查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