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三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三条 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