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二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