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 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