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