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