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