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