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