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