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