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