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交易所制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等方面的制度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与发行上市审核相关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持续关注交易所审核情况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情况,发现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失当的,可以… 第七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等相关工作进行年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审核工作文件,列席相关审核会议。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认定为… 第七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三年至五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致使上市公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 第七十九条 保荐人未勤勉尽责,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一年至三年,责令保荐人更换相关负责… 第八十条 保荐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保荐人业务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的监管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业务资格: 第八十一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一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 第八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本章规定从重处罚,并采取三年至五…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第八十四条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八十五条 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一年至三年内不接受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以…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违反《证券法》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