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年内不接受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