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人工授精的人员,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畜禽人工授精人员必须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