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