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以投资者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