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