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事项;
变更私募基金名称、组织形式;
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变更基金经理、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费用计提标准及方式、基金费率等重要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
私募基金清算;
涉及私募基金的重大诉讼、仲裁;
对私募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或者人员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现本条第二款第六项情形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报告中同时向投资者说明有关原因,并进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