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

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