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十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非公开方式,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者经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获取信息。通过不同渠道披露私募基金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